第一节 仲裁员的职业要求和职业道德
一、道德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道德支撑着法治,法治滋养着道德。
仲表示居中,裁表示决断、裁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这是法律对仲裁员道德提出的明确要求。作为居中的仲裁员,只有不断提高道德认识、夯实道德基础、践行道德规范,自我约束、自我要求,涵养道德,才能实现公平公正裁决。
仲裁员职业道德是道德规范在仲裁职业中的体现,对仲裁员言行约束的规范,是仲裁员个人实现社会价值的重要展现,也是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保障。实践证明,工作中有担当、有作为、有责任心的人,都是崇尚道德并且职业道德高的人。
二、专业要求
从事仲裁员职业,意味着要承担对应的社会职责、依法行使职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曾任审判员的;(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考虑到人民法院的审判员,长期接触各种权益纠纷案件,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纠纷处理经验;从事法律研究和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学者,具有丰富、扎实的理论功底;具有法律知识,在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工会或者企业联合会等机构工作满五年的人员,长期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或者从事相关工作,具有一定的法律、劳动业务知识及分析解决问题和独立办案的能力,处理劳动纠纷实践经验丰富;执业满三年的律师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灵活解决具体案件的实践能力,这些是法律对仲裁员专业能力的要求。
三、职业目标
仲裁员是审理和裁决劳动人事争议的工作人员,肩负着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任务,其职业目标是化解、处理、裁定劳动人事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
四、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指在一定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一定职业特征的、调整一定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是个人道德在工作中的重要体现。仲裁员职业道德的特点在于,其与仲裁工作密不可分,是仲裁员群体树立的共同理念,是仲裁良心的体现。
第二节 仲裁员行为规范
一、仲裁员行为规范的定义及特点
仲裁员有别于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等法律职业者,仲裁员的行为是指仲裁员作为某一具体案件的仲裁庭成员,为仲裁案件而实施的仲裁行为,具体表现在调查取证、组织庭审、质证、调解、裁决等阶段。仲裁员行为规范即对仲裁员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仲裁员行为规范的特点是独立、居中、公正。仲裁员的行为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应偏向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员的行为加以规范和约束才能保证仲裁员的行为在整个仲裁过程中不偏离制度设计的初衷。仲裁行为过程也是释法普法的过程,加强和提高业务能力、综合素质,有利于高效处理仲裁案件。
二、具体内容
(一)行为准则
仲裁员行为规范的成文规定主要分布在调解仲裁法、仲裁规则和仲裁员道德行为准则中。调解仲裁法是仲裁委、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法律是对红线的最低标准要求,道德是高追求高标准,仲裁员应当注意行为方式的恰当。
(二)行为原则
仲裁员政治上必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其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应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仲裁员必须经过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专门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后,方可履行职责。
(三)行为规则
《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仲裁员职责:(一)依法独立、公正、及时办理仲裁案件;(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三)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人事关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仲裁员应当全面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有违反仲裁员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具体要求如下。
1. 公正
仲裁员要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道德规范总论,注意形象公正的道德规范。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保持中立、独立办案,根据事实和法律裁决。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应平等、公允地对待双方当事人,避免使人产生不公或偏袒印象的言行,公正进行仲裁程序并做出仲裁裁决,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受外界影响、舆论压力左右。庭审中给双方质证辩论的机会不均等、一方陈述过多或时间过长,存在倾向性等不良行为,都属于容易引起当事人对仲裁员公正性怀疑的情形。
2. 独立
仲裁员应维护对外独立的道德规范,保持对内独立的道德规范;仲裁员应独立审理案件,不因任何私利、外界压力而影响裁决公正性;应独立制作裁决书,不能由书记员等人代写。仲裁员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无利益冲突,仲裁期间不得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包括会面、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私自接触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不得私自向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就案件发表意见,不得在仲裁委员会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亦不得代人打听案件情况。
3. 回避
仲裁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同一仲裁院的负责人、仲裁员。仲裁员在履职时,涉及本人或者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理仲裁案件的情形的,应当回避。仲裁员受仲裁委员会聘用期间或离职后一年内,其本人、近亲属不得担任该仲裁员受聘仲裁委员会或原受聘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的代理人。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应当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利益冲突是指仲裁员履职过程中,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利益与仲裁员本人或者其所代表的其他利益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对抗,进而有可能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或者有可能带来仲裁工作质效实质性下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