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理论与实务

1.4 · 第四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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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

第一节 民事诉讼

一、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及民事诉讼的特征

(一)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

民事纠纷的存在会导致当事人的权益无法正常实现,如果纠纷得不到解决则可能导致矛盾激化,有可能使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并可能波及纠纷当事人之外的成员,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现代社会创设了各种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用以保护合法权益。这些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前三种可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也称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1. 和解

和解指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与调解、仲裁和诉讼相比,和解的特征主要有:①高度自治性,即和解是在没有第三方协助或者主持解决纠纷的情况下,纠纷主体双方依照自身力量解决纠纷,和解的过程与结果均取决于双方纠纷主体的意思自治。②非规范性,即和解的过程不必严格按照程序规范进行,也不必严格按照实体规范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其性质和效力相当于民事合同或民事契约。

2. 调解

调解指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进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我国现行法中具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性质的调解,主要包括人民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消费者协会的调解等。调解的一个明显特征是调解人的居中性,即调解人应当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也正是居中调解人的存在,使得调解与和解区分开来。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只能依靠当事人自觉履行。

3. 仲裁

仲裁指当事人依据其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至仲裁庭进行裁决以解决财产纠纷。仲裁的特征主要有:①自愿性,即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自愿订立了仲裁条款或达成了仲裁协议。有效的仲裁协议能够阻断人民法院对该争议的管辖权。②民间性,即民商事仲裁由作为民间机构的仲裁委员会进行。③自治性,即在仲裁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约定仲裁规则、协商仲裁地点、选择适用的实体法、约定仲裁审理方式等。④合法性,即仲裁过程应当遵守当事人选定或者法律规定必须适用的仲裁程序法和民事实体法;仲裁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也具有执行效力;除非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生效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为免证事实。

4. 诉讼

诉讼指法院在平等主体之间行使国家审判权以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诉讼活动既包括法院的审判活动,也包括诉讼参与人的活动。民事诉讼在纠纷解决体制中具有基础性作用,能够根据纠纷的不同性质提供相应的程序救济。

(二)民事诉讼的特征

与解决民事纠纷的其他方式相比,民事诉讼具有自身的特殊之处,其特征是:

1. 诉讼对象的特定性

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伦理、政治、宗教、科学上的争议不能成为民事诉讼调整的对象。

2. 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

民事诉讼反映民事主体权益之争,民事主体不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有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自由。诉讼中的和解制度以及调解制度对当事人处分其权利具有独特的作用和意义。

3. 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对抗上的平等性

民事诉讼以依法协调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双方当事人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地位是平等的,诉讼目的是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这就决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平等性。

4. 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与正当性

慎重正确的裁判与程序规则的严格性、正当性密不可分,民事诉讼法以及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周边法律制度保障着民事诉讼的正义性,确保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利益不受侵犯。

5. 纠纷解决的强制性、终局性与权威性

民事诉讼以国家公权力解决纠纷,其解决纠纷的过程和结果具有强制性,其结果终局性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必须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二、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性质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仅指国家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质法律或法典,即《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除了民事诉讼法之外,还包括宪法和其他实体法、程序法等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民事诉讼的规定。

1. 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

民事诉讼法规范的是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涉及国家审判权的行使,性质属于公法。但民事诉讼法与纯粹公法性质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不同,在归类上仍属于民事法范围。

2. 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以民事诉讼程序与技术层面的事项为规范内容,追求如何以理性科学的程序公平、公正地审理民事案件,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法。

(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的作用和适用范围。

1. 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包括我国整个领域,即我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土的延伸部分。

2. 民事诉讼法的对人效力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以及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团体,都应当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另外,对于申请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也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3. 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主管范围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或财产关系纠纷,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

作为程序法,民事诉讼法一般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于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受理的案件,已按照旧法进行的诉讼活动仍然有效,但尚未审结的案件应适用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