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基础理论 · 增强学习
第一章 劳动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一、劳动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和体系
广义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包括宪法相关规定及劳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劳动法规、地方规章等。狭义劳动法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和颁布的全国性综合劳动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
劳动法基本原则体现了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具有广泛的指导性和一般规范性,在劳动立法、法律规范实施过程中发挥指导作用。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宪法,但我国《劳动法》并未明文规定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目前关于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主要观点有以下几种:“劳动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①;“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②;“劳动自由、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劳动协调原则”③等。此处讲两个原则:一是倾斜保护原则。该原则指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包括劳动报酬权、平等就业权、自由择业权、休息休假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等。二是三方协商原则。该原则指劳资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沟通、协商、谈判,政府适度干预维持平衡,以实现国家和社会利益最大化。
劳动法体系是劳动法各组成部分之间构成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我国劳动法由下列内容构成:促进就业法律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标准制度、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劳动法监督检查制度。根据法律性质,劳动法体系可以分为劳动实体法和劳动程序法;按内容可分为劳动关系制度、劳动标准制度、劳动保障制度、劳动监察制度。劳动关系制度包括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工民主管理、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制定、劳动争议处理;劳动标准制度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工资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劳动保障制度包括促进就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劳动福利;劳动监察制度规定了以何种手段实现和保证各项劳动法律制度的实施。
二、调整对象
(一)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
(二)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
根据劳动关系相关人的性质不同,劳动法所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主要包括:
①劳动行政关系。劳动行政关系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为履行行政职能而与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其他劳动关系相关人发生的社会关系。
②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基于劳动合同的约定,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等行为而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的社会关系。
③劳动市场服务关系。劳动市场服务关系是指劳动市场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由于为劳动关系的运行提供社会服务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④劳动团体关系。劳动团体关系是指工会组织或雇主团体组织与其成员之间以及相互之间,由于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各自所代表的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⑤劳动争议处理关系。劳动争议处理关系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与劳动争议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代表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就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三、主体
劳动法的主体是指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伙组织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雇主与雇员。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工会是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主体。
第二节 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具体的、狭义的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
①劳动关系产生于具体的劳动过程之中。
②劳动关系的存在须以劳动过程为基础。
③劳动关系既具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实现这种关系的隶属性。
④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
⑤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
二、集体劳动关系与个别劳动关系
集体劳动关系相对个别劳动关系而言,是指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以工会为代表与用人单位之间协商谈判形成的涉及一定范围内全体劳动者共同权益的劳动关系。个别劳动关系相对集体劳动关系而言,是指劳动者个人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劳动力只是作为一种个体的劳动力而存在。
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当事人不同。集体劳动关系是由劳动者团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关系;个别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关系。二是内容不同。集体劳动关系是劳动者意志通过劳动者团体表现出来,涉及的是劳动关系的整体内容;个别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个人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两者的联系在于,个别劳动关系是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但不具有长期稳定性,构建集体劳动关系可以弥补个体劳动关系的不足。新形势下经济关系和劳动环境发生变化,从个别劳动关系逐渐向集体劳动关系发展成为未来劳动关系的趋势。
三、劳动关系的协调体系
为了保证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及时调整处理职工与企业之间形成的劳动争议,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国家逐步建立了调整劳动关系的各项法律法规体系和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其运作方式,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关系协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