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事故与事故致因理论
1.1 基本概念
1.1.1 事故的基本概念
事故是发生在人们 生 产、生 活 活 动 中 的 意 外 事 件。在 事 故 的 种 种 定 义 中,伯 克 霍 夫(Berckhoff)的定义较为著名。
伯克霍夫认为,事故是人 (个人或集体)在为实现某种意图而进行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的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包含三层含义。
① 事故是一种发生在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中的特殊事件,人类的任何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都可能发生事故。
② 事故是一种突然发生的、出乎人们意料的意外事件。由于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非常复杂,往往包括许多偶然因素,因而事故的发生具有随机性质。在一起事故发生之前,人们无法准确地预测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发生什么样的事故。
③ 事故是一种迫使进行着的生产、生活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将会中断或终止人们正常活动的进行,这必然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某种形式的影响。因此,事故是一种违背人们意志的事件,是人们不希望发生的事件。
事故这种意外事件除了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活动顺利进行之外,往往还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物损毁或环境污染等其他形式的严重后果。
事故和事故后果 (consequence)是互为因果的两件事情:由于事故的发生,产生了某种事故后果。但是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人们往往把事故和事故后果看作一件事件,这是不正确的。之所以产生这种认识,是因为事故的后果,特别是引起严重伤害或损失的事故后果,给人的印象非常深刻;相反,当事故带来的后果非常轻微,没有引起人们注意的时候,人们也就忽略了事故。
事故是一系列的事件和行为所导致的不希望出现的后果 (伤亡、财产损失、工作延误、干扰)的最终产物,而后果包括了事故本身和其产生的后果。事件是其中的过程或者行动,一个事件不一定有一个明确的开头和结尾 (例如,载油车辆翻倒在公路上,油从油罐流出来,溅满了道路,并流入下水道。这时就不好区分事件的开头和结束)。
伤亡,是系统失效的后果,但不是唯一可能的后果。人们做过统计,在工业部门中,每发生数百起事件,才有一件造成伤亡或损失,但每一件都有伤亡及损失的可能性。这就是为
什么要把所有的事件作为分析事故原因的信息源。单纯地依赖于伤亡报告,仅能观察到那些导致严重伤亡后果的少数事件。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件,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中断,又叫安全事故。
因此,人们应从防止事故发生和控制事故的严重后果两方面来预防事故。
1.1.2 事故的特性
(1)因果性
事故的因果性是指一切事故的发生都是有其原因的,这些原因就是潜伏的危险因素。这些危险因素有来自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缺陷,也有物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这些危险因素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相互作用就会导致系统的存在隐患、产生偏差、发生故障,甚至失效,以致发生事故。
因果关系表现为继承性,即第一阶段的结果可能是第二阶段的原因,第二阶段的结果又可能是第三阶段的原因,见图1-1。

因果性说明事故的原因是多层次的。有的原因与事故有直接联系,有的则有间接联系,绝不是某一个原因就可能造成事故,而是诸多不利因素相互作用促成事故。因此,不能把事故原因归结为一时或一事,而应在识别危险因素时应对所有的潜在因素 (包括直接的、间接的和更深层次的因素)进行分析。只有充分认识了所有潜在危险因素,分清主次对其加以控制或消除,才能有效地预防事故。
事故的因果性还表现在事故从其酝酿到发生、发展具有一个演化的过程。事故发生之前总会出现一些可以被人们认知的征兆,人们正是通过识别这些事故征兆来辨识事故的发展进程,进而采取恰当措施控制事故的发生和发展、化险为夷的。事故的征兆是事故爆发前量的积累,表现为系统存在的隐患、产生的偏差、发生的故障甚至失效等,这些量的积累是系统突发事故和事故后果的原因。认识事故发展过程的因果性,既有利于预防事故,也有利于控制事故后果。
(2)随机性
事故的随机性是指事故的发生是偶然的。同样的前因事件随着时间的进程导致的后果不一定完全相同。但是在偶然的事故中孕育着必然性,必然性通过偶然事件表现出来。
事故的随机性说明事故的发生服从于统计规律,可用数理统计的方法对事故进行分析,从中找出事故发生、发展的规律,从而认识事故,为预防事故提供依据。
事故的随机性还说明事故具有必然性。从理论上说,若生产中存在着危险因素,只要时间足够长,样本足够多,作为随机事件的事故迟早会发生,事故总是难以避免的。但是安全工作者对此也不是无能为力,而是可以通过客观、科学的分析,从随机发生的事故中发现其规律,通过持续不懈和能动性努力,使系统的安全状态不断改善,事故发生的概率不断降低,也使得事故后果严重度不断减弱。
(3)潜伏性
事故的潜伏性是说在事故尚未发生或还没有造成后果之时,各种事故征兆是被掩盖的。系统似乎处于 “正常”和 “平静”状态。
事故的潜伏性使得人们认识事故、弄清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变得异常困难。这就要求人们百倍珍惜从已发生事故中取得的宝贵经验、教训,不断探索和总结,消除盲目性和麻痹思想,常备不懈、居安思危、明察秋毫,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1.1.3 事故发生概率与后果严重度
可以通过事故发生概率的大小和事故一旦发生其后果的严重程度两个维度来评价事故的危险性。
事故发生的概率是时间长度或样本个数趋近无限大的情况下,系统发生事故次数与系统正常工作次数的比值。即

或

t 系统工作时间;
n 同类系统样本数量。
式(1-1)可称为事故的时间概率,式(1-2)可称为事故的样本概率。在生产实践中,时间或样本都不可能无限大,人们通常近似地将事故发生的频率指标作为事故发生的概率值。
事故后果严重度是事故发生后其后果带来的损失大小的度量。事故后果带来的损失包括人员生命健康方面的损失、财产损失、生产损失、环境方面的损失等可见损失,以及受伤害者本人、亲友、同事等遭受的心理冲击和事故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等无形损失。由于无形的损失主要取决于可见损失,因此事故后果严重度也可以用可见损失的大小来相对比较。通常,以伤害的严重程度来描述人员生命健康方面的损失;以损失价值的金额数来表示事故造成的财物损失或生产损失。
美国的海因里希 (W.H.Heinrich)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研究了事故发生频率与事故后果严重度之间的关系。根据对55万件机械伤害事故的统计处理得出结论:即在机械事故中严重伤害死亡或重伤、轻微伤害和无伤害的事故数量存在1∶29∶300的关系。
这一比例1∶29∶300也被称之为海因里希法则,它反映了事故发生频率与事故后果严重度之间的一般规律。即事故发生后带来严重伤害后果的情形是很少的,造成轻微伤害后果的情形稍多,而事故后无伤害后果的情形是大量的。
该法则提醒人们,严重伤害事故发生之前,已有数百次没有带来严重伤害的事故已经发生过。在无伤害或轻微伤害事故的背后,也许隐藏着与造成严重伤害事故具有相同的事故原因。因此,在事故预防工作中,为避免严重伤害事故发生,应该在发生轻微伤害或无伤害事故时就分析其发生的原因,尽早采取恰当的对策防止事故发生,而不是在发生了严重伤害事故之后才追究其原因。
严重伤害 、轻微伤害和无伤害事故的数量存在的比例1∶29∶300表明,事故发生后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具有随机性质,或者说其后果的严重度取决于机会因素。因此,一旦发生事故,控制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也是一项非常困难的工作。为了防止严重伤害事故的发生,应该全力以赴防止无伤害事故和轻微伤害事故的发生。
继海因里希之后,许多人围绕这一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博德 (F.E.Bird)于1969年调查了北美保险公司承保的21个行业,共拥有175万职工的297家企业的1753498起事故。通过对调查结果的统计发现,对于每一起严重伤害事故,相应地发生9.8起轻微伤害事故和30.2起财产损失事故。他还通过与工人谈话了解到许多没有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最后,博德得到的严重伤害、轻微伤害、财产损失和无伤害事故的比例为1∶ 10∶30∶600。博德的研究成果特别提醒人们不要忽略由于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严重伤害、轻微伤害和无伤害事故数量比例1∶29∶300是依据对同类型伤害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得到的结论,以此可以定性地表示事故发生频率与事故后果严重度之间的一般关系。然而对于不同的事故类型,这种比例关系也不尽相同。表1-1为美国对不同事故发生频率与后果严重度之间的关系表。
表1-1 美国统计的不同事故发生频率与后果严重度之间的关系
事故类型暂时失能伤害/%永久部分失能伤害/%永久全部失能伤害/%运输24.320.95.6坠落18.116.215.9物体打击10.48.418.1机械11.925.09.1车辆8.58.423.0手工工具8.17.81.1电气3.52.513.4其他15.210.813.8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某种特定的事故来说,防止轻伤事故可以防止严重伤害事故的发生,减少轻微伤害和无伤害事故发生频率,也可以减少严重伤害事故。但是,如果笼统地说,减少事故发生频率即可避免严重伤害事故,这也可能是不正确的。例如,据美国的资料,某州10年间事故总数减少了33%,而因事故遭受严重伤害的人数却增加了。根据统计资料,只在少数情况下,减少轻微伤害和无伤害事故发生频率,可以相应地减少严重伤害事故的发生。
需要清醒的认识到,海因里希法则在当时是具有其先进性的,但对于规模化、集约化、自动化、数智化时代今天的工业生产,海因里希事故理论已有其局限性,甚至是不正确的。对企业事故的 “防范”已不应该成为企业安全工作的核心内容,而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事故也充分说明,严重伤害 、轻微伤害和无伤害事故数量比例更是早已大相径庭。
企业在生产中即便最大限度地降低或减少轻微伤害和无伤害事故发生频率,甚至在一段时间里将轻微伤害和无伤害事故发生频率降为零,但也不能保障不会发生带来严重后果的事
故。这是因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风险依然存在,并未消除。
在安全科学研究中,经常以事故后果严重度 (死亡人数、经济损失金额)为横轴,以超过某种后果严重度的事故发生频率为纵轴。图1-2表示各类事故或灾害的发生频率与后果严重度之间的关系。对于许多种类的事故,其发生频率与后果严重度之间近似地有式 (1-3)成立:

其中,P 为后果严重度达到C 度上的事故的发生频率;C 为事故后果的严重度;k 为常数;为常数。
常数 k 是反映某种事故发生频率与后果严重度之间关系的重要参数。它与事故种类有关,当 k 大时,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小;当 k 小时,事故容易造成严重后果。

1.1.4 事故的分类
(1)分类的一般方法
一种是人为的分类,它是依据事物的外部特征进行分类的。比如为了方便,人们把各种商品分门别类,陈列在不同的柜台里,在不同的商店出售。这种分类方法,可以称为外部分类法。另一种是根据事物的本质特征进行分类。无论是外部特征还是本质特征,都是事物的属性。当然,事物的属性是多方面的,分类的方法也是多样的,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不同的分类方法。分类方法被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哪里有丰富多样的事物,哪里就需要进行分类。
(2)安全生产事故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的一般方法有以下两种。
① 经验式的实用主义的上行分类方法,由基本事件归类到事件的方法。
② 演绎的逻辑下行分类方法,由事件按规则逻辑演绎到基本事件的方法。
对安全生产事故分类采用何种方法,要视表述和研究对象的情况而定,一般遵守以下原则:最大表征事故信息原则;类别互斥原则;有序化原则;表征清晰原则。
事故的分类主要是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分类。伤亡事故分类总的原则是:适合国情,统一口径,提高可比性,有利于科学分析和积累资料,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3)常见的事故分类
① 按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类: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生产安全事故 (以下简称事故)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类见表1-2,其中:本条所称的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表1-2 事故按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类
类别伤害程度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是指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经济价值,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财产损失价值、事故应急救援费用、清理事故现场以及影响区域的费用和事务性费用的经济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受事故影响导致停产、减产、停业、复产、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经济价值。
《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要求》 (GB6721—2025)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要求、统计内容和计算方法。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应包括:a.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b.财产损失价值;c.事故应急救援费用;d.清理事故现场以及影响区域的费用;e.事务性费用。
其中: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是指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或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价值应是固定资产损失价值、存货损失价值、在建工程及工程物资损失价值、生物资产损失价值。
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应是救援人工费、救援物资费、救援设备费或设备使用费、救援保障费。清理事故现场以及影响区域的费用应是为恢复事故现场及影响区域、整理和清除残留物所支付的所有费用。事务性费用应是事故伤亡人员亲属在参与善后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
以上直接费用的各个组成部分的计算参见 《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要求》(GB 6721—2025)的相关内容。
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应急 〔2023〕143号),事故中人员伤亡说明如下。
a.死亡 (下落不明)人数,指因事故造成人员在30日内 (火灾、道路运输事故7日内)死亡和下落不明人数。
b.受伤,指因事故造成的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受到伤害,经医院诊断,需歇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包括轻伤和重伤。
c.轻伤,指因事故造成的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受到伤害,经医院诊断,需歇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
d.重伤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指因事故造成的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甚至丧失或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和劳动能力重大损失的伤害,经医院诊断需歇工105个工作日及以上。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毒物、有害气体,一次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需歇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
《生产安全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判定》 (GB15499—2025)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伤害损失工作日判定的基本要求和躯干肢体损伤、眼部损伤、鼻部损伤、耳部损伤、口腔颌面损伤、头皮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泌尿及生殖器官损伤、职业急性中毒、烧伤和其他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并给出了结果应用要求。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中对事故受伤人员损失工作日计算和轻伤或重伤的快速判定。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对矿山事故等别做出了规定。
第四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 “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 “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 事故死亡人员的认定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或者二级甲等及以上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确定,重伤人员的认定应当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确定。
第七条 事故等级认定按照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三者中最高级别确定。以重伤人数确定事故等级的,应当同时统计重伤人数和死亡人数。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因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后,按照死亡人员进行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事故抢险救援时间超过30日的,应当在抢险救援结束后7日内重新核定事故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与原报告不一致的,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
根据 《火灾统计规定》消 [2025]17号:
第七条 凡在时间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都为火灾,下列特殊情形的燃烧不列入本规定火灾统计的范围:
(一)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本身或者碰撞对象的燃烧;
(二)铁路、城市轨道列车因脱轨、相撞、翻坠等导致本身或者碰撞对象的燃烧;
(三)水上船舶因碰撞、触礁、触碰等导致本身或者碰撞对象的燃烧;
(四)民用航空器因碰撞、坠落等导致本身或者碰撞对象的燃烧;
(五)民用爆炸品的爆炸或者武器弹药造成的燃烧。
第八条 凡在火灾和火灾现场扑救过程中因烧灼、爆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砸压、碰撞、坠落、踩踏等原因直接导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伤亡统计范围。其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及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在火灾现场扑救过程中导致的伤亡不计入火灾等级统计范围,仅作为火灾伤亡总人数另行统计。
火灾造成的人员死亡自火灾发生之日起30日为限,重伤和轻伤均应当纳入统计范围。
第十条 根据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将火灾划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以上重伤和死亡,或者受灾100户以上,或者3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二)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和死亡,或者受灾50户以上100户以下,或者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三)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和死亡,或者受灾10户以上50户以下,或者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四)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和死亡,受灾10户以下,3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其中,无人员伤亡且直接财产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为轻微火灾。
性质为生产安全事故的火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进行划分。
前款所称的 “以上 “包括本数,“以下 “不包括本数。
第十一条 火灾应当在处置完毕后的48小时内完成基本信息的统计,因调查尚在进行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起火的时间、原因、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相关统计信息尚不明确且超过统计期限的,可待调查完成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消除后,对相关信息及时完善和修正。
经调查不属于火灾统计范围的,应当予以核销。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直接管理的消防救援站可以对轻微火灾进行现场登记统计,并将登记统计结果报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审核汇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 “日 “为自然日。
本规定所称的”表现形式”指燃烧、爆炸、爆燃等。
本规定所称的 “户”指常住居民户或者承租户的住所,其特征为供家庭生活并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两个方面。合租、群租或者因家庭关系共同居住一处住所的计为一 “户”,其中,家庭生活和租赁关系并存的多个住所在同一建筑内的,不同租赁关系的住所应当分别计算。集体宿舍、酒店式公寓以及临时搭建的帐篷、毡房、板房、工棚或者棚户等,不应当认定为本规定所称的 “户”。
本规定所称的 “受灾户”是指因起火导致 “户”内生活资料和 “户”内的墙、柱、梁、楼板等建筑构件直接遭受火焰灼烧,或者因燃烧作用直接导致 “户”内上述主要建筑构件垮塌、损毁、崩坏的 “户”数 (不含仅受烟熏、水渍影响的 “户”数)。
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特别是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如果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应当及时补报。
《特种设备事故监察条例》第六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对特种设备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等级规定如下: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② 按照事故统计分类。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一、总说明规定:
一、总说明
(七)事故发生单位分类规定
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登记注册情况,分为 “依法登记注册单位事故”和 “其他事故”两类进行统计。
1.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事故,纳入 “依法登记注册单位事故”统计。
2.从事运输、捕捞等生产经营活动,不需办理营业执照的,以行业准入许可为准,按照“依法登记注册单位事故”进行统计。
3.不属于以上情形的事故,纳入 “其他事故”统计。
(八)事故统计一般规则
1.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中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
2.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不论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负有责任,均纳入统计。
3.由建筑施工单位 (包括不具有施工资质、营业执照,但属于有组织的经营建设活动)承包的城镇、农村新建、改建、修缮及拆除建筑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
以支付劳动报酬 (货币或者实物)的形式雇佣人员进行的城镇、农村新建、改建、修缮及拆除建筑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
4.各类景区、商场、宾馆、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因自身管理不善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健全造成人员伤亡 (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纳入统计。
5.生产经营单位存放在地面或井下 (包括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用于生产经营建设所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意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 (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纳入统计。
6.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网络约车、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工程救险、校车,包括企业通勤车在内的其他营运性车辆或其他生产经营性车辆等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在从事相应运输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不论这些车辆是否负有事故责任,均纳入道路运输事故统计。
7.因自然灾害引发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即纳入事故统计:一是自然灾害未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的;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工程选址不合理的;三是在能够预见、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的。
8.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 (包括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自然人从事小作坊、小窝点、小矿洞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均纳入统计。
9.服刑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
10.雇佣人员在单位所属宿舍、浴室、更衣室、厕所、食堂、临时休息室等场所因非不可抗力受到伤害的事故纳入统计。
1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
12.非正式雇佣人员 (临时雇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志愿者等)、其他公务人员、外来救护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居民、行人等因事故受到伤害的,纳入统计。
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抢险救援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不计入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事故等级统计范围,仅作为事故伤亡总人数另行统计。
13.两个以上单位交叉作业时发生的事故,纳入主要责任单位统计。
14.甲单位人员参加乙单位生产经营活动 (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事故,纳入乙单位统计。
当甲单位与乙单位因存在劳务分包关系,甲单位派出人员参加乙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事故,纳入乙单位统计。
15.乙单位租赁甲单位场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事故,若乙单位为独立核算单位,纳入乙单位统计;否则纳入甲单位统计。
16.从事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以及石油天然气开采外包工程施工与技术服务活动时发生的事故,纳入发包单位统计。
17.社会人员参加发生事故的单位抢险救灾时发生的事故,纳入事故发生单位统计。
18.因设备、产品不合格或安装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单位发生事故,不论其责任在哪一方,均纳入使用单位统计。
19.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 100 万元 (不含)的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20.建筑业事故的 “事故发生单位”应填写施工单位名称。
其中,分承包工程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凡分承包工程单位为独立核算单位的,纳入分承包工程单位统计;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纳入总承包工程单位统计;凡未签订分承包合同或分承包工程单位的建设活动与分承包合同不一致的,不论是否为独立核算单位,均纳入总承包工程单位统计。同时,应在 A1 表中填写建设单位名称及其所属行业。
21.急性工业中毒按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作为受伤事故的一种类型进行统计,其人数统计为重伤人数。
22.跨地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发生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计。
23.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掌握的部分事故信息,应持续跟踪并予以补充完善。
③ 按照事故管理分类。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三、调查表式 (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表,按事故管理分为:
1 煤矿;2 金属非金属矿山;3 石油天然气开采;4 化工;5 烟花爆竹;6 工贸 (6.1 冶金,6.2 有色,6.3 建材,6.4 机械,6.5 轻工,6.6 纺织,6.7 烟草,6.8 商贸);7 建筑业 (7.1 房屋和市政工程,7.2 公路和水运工程建筑,7.3 铁路工程建筑,7.4 水利工程建筑,7.5 电力工程施工);8 道路运输;9 水上运输;10 铁路运输;11 航空运输;12 油气管道运输;13 渔业船舶;14 农业机械;15 其他。
④ 按照监管职能设置的 “管理分类”与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按部门监管职能的分类方式设置 “管理分类”。其中,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八个工贸行业分类标准,按照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 (试行)>的通知》 (应急厅 〔2019〕17号)作了相应调整。建筑业主要划分为房屋和市政工程、公路和水运工程建筑、铁路工程建筑、水利工程建筑、电力工程施工等五类。
按照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五、附录分类如下:
管理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2019 年修订)对照表
管理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2019年修订)A农林牧渔业1.农业机械01 农业(涉及农业机械作业的)0512 农业机械活动2.渔业船舶04 渔业(涉及渔业船舶作业的)3.其他01 农业(不含:涉及农业机械作业的)02 林业03 畜牧业04 渔业(不含:涉及渔业船舶作业的)05 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不含:0512 农业机械活动)B采矿业1.煤矿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111 煤炭开采和洗选专业及辅助性活动2.金属非金属矿山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0 非金属矿采选业3.石油天然气开采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112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4.其他119 其他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12 其他采矿业 管理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2019年修订)C、F、H商贸制造业1.化工25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不含:253 核燃料加工)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不含:267 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27 医药制造业(不含:278 医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28 化学纤维制造业2.烟花爆竹2672 焰火、鞭炮产品制造3.工贸冶金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建材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不含:305 玻璃制品制造,3073 特种陶瓷制品制造,3074 日用陶瓷制品制造,3075 陈设艺术陶瓷制造,3076 园艺陶瓷制造,3079 其他陶瓷制品制造)机械33 金属制品业(不含:3322 手工具制造,3324 刀剪及类似日用金属工具制造,3351 建筑、家具用金属配件制造,3379 搪瓷日用品及其他搪瓷制品制造,338 金属制日用品制造,3399 其他未列明金属制品制造中武器弹药制造的企业)34 通用设备制造业(不含:3473 照相机及器材制造)35 专用设备制造业(不含:3587 眼镜制造)36 汽车制造业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不含:373 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374 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376 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不含:384 电池制造,385 家用电力器具制造,387 照明器具制造)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0 仪器仪表制造业(不含:403 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405 衡器制造)43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轻工13 农副食品加工业(不含:131 谷物磨制,1351 牲畜屠宰,1352 禽类屠宰)14 食品制造业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不含:1511 酒精制造)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1 家具制造业22 造纸和纸制品业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305 玻璃制品制造307 陶瓷制品制造(不含:3071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3072 卫生陶瓷制品制造)3322 手工具制造3324 刀剪及类似日用金属工具制造3351 建筑、家具用金属配件制造3379 搪瓷日用品及其他搪瓷制品制造338 金属制日用品制造3473 照相机及器材制造3587 眼镜制造376 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384 电池制造385 家用电力器具制造387 照明器具制造403 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405 衡器制造411 日用杂品制造续表
管理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2019年修订)C、F、H商贸制造业3.工贸纺织17纺织业18纺织服装、服饰业烟草16烟草制品业5128烟草制品批发商贸51批发业(不含:5112种子批发,5128烟草制品批发,515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5162石油及制品批发,5166化肥批发,5167农药批发,5168农用薄膜批发,5169其他化工产品批发,518贸易经纪与代理,5191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52零售业(不含:525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5265机动车燃油零售,5266机动车燃气零售,5267机动车充电销售,529货摊、无店铺及其他零售业)59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不含:591装卸搬运,594危险品仓储,5951谷物仓储,596中药材仓储)61住宿业62餐饮业(不含:624餐饮配送及外卖送餐服务)4.其他C制造业、F批发和零售业、H住宿和餐饮业、59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不含591装卸搬运、594危险品仓储、5951谷物仓储、596中药材仓储)中除去化工、烟花爆竹、工贸之外的行业E建筑业1.房屋和市政工程47房屋建筑业4813市政道路工程建筑481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筑4852管道工程建筑4853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筑489其他土木工程建筑4819其他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涉及房屋和市政工程建筑活动的)2.公路和水运工程建筑4812公路工程建筑4823港口及航运设施工程建筑4833海底隧道工程建筑4819其他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涉及公路和水运工程建筑活动的)3.铁路工程建筑4811铁路工程建筑4.水利工程建筑482水利和水运工程建筑(不含:4823港口及航运设施工程建筑)5.电力工程施工487电力工程施工4832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建筑4834海洋设施铺设工程建筑(涉及海底电缆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4851架线及设备工程建筑(涉及电力工程施工活动的)6.其他E建筑业中除去房屋和市政工程、公路和水运工程建筑、铁路工程建筑、水利工程建筑、电力工程施工之外的行业G交通运输业1.铁路运输业53铁路运输业2.道路运输业54道路运输业3.水上运输业55水上运输业4.航空运输业56航空运输业5.油气管道运输业57管道运输业(仅含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的管道运输)6.其他57管道运输业(不含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的管道运输)58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591装卸搬运594危险品仓储5951谷物仓储596中药材仓储60邮政业 管理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2019年修订)D、I—T其他行业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Q卫生和社会工作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⑤ 按照事故类型分类: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三、调查表式 (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表,将事故类型分为基本事故类型和一些特定行业事故类型,具体如下。
(1)基本事故类型:参照 《生产安全事故分类与编码》(GB6441—2025)分类。
根据分类原则,将基本事故类型划分为27类,基本事故类型序号及名称见表1-3。
表1-3 基本事故类型
序号类型名称序号类型名称序号类型名称1物体打击10高处坠落19民用爆炸物品爆炸2厂(场)内车辆致害11跌落20烟花爆竹爆炸3道路(轨道)车辆致害12坍塌21其他可燃固体爆炸4机械致害13水害22高温熔融物爆炸5起重致害14容器爆炸23中毒6触电15管道爆炸24窒息7淹溺16可燃气体爆炸25滑坡8灼烫17可燃液体蒸气爆炸26泄漏9火灾18粉尘爆炸27其他(2)道路运输事故类型:
参照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调查制度》(2021年版),划分为9类:1碰撞,2刮擦, 3碾压,4翻车,5坠车,6失火,7撞固定物,8撞静止车辆,9 其他。
(3)渔业船舶事故类型:
参照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农业部令第9号),划分为10类: 1碰撞,2风损,3触损,4火灾,5自沉,6机械损伤,7 触电,8急性工业中毒,9溺水, 10其他。
(4)水上运输事故类型:
参照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划分为10类:1碰撞,2搁浅,3触礁,4触碰,5浪损,6火灾、爆炸,7风灾,8自沉,9操作性污染,10其他。
(5)矿山事故类型: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矿安〔2023〕7号)在事故报告中,明确了煤矿和非煤矿山的事故类别。
煤矿事故类别分为:顶板、冲击地压、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爆破、水害、火灾、其他。
非煤矿山事故类别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爆破、火药爆炸、中毒和窒息、溃坝、其他。
⑥ 按伤害程度分类 (对伤害个体):按照个体伤害程度对事故分类见表1-4。
表1-4 事故按个体伤害程度分类

⑦ 按事故伤害部位分类。
事故按人身体伤害的部位分类见表1-5。
表1-5 事故按人身体伤害部位分类
类代号分类名说明1头部11头盖部包括头盖骨、脑及头皮12眼包括眼窝及视神经13耳14口包括唇、齿、舌15鼻16脸其他不分类的部分17头部复合部位2颈部21颈部包括咽喉及颈骨3躯干31躯干32背部包括脊柱、邻接的肌肉及骨髓33胸部包括肋骨、胸骨及胸部内脏34腹部包括内脏35腰部36躯干复合部位 类代号分类名说明4上肢41肩包括锁骨及肩胛骨42上臂43肘44前臂45手腕46手除手指47手指48上肢复合部位5下肢51臀部52大腿53膝54小腿55脚腕56脚除脚趾57脚趾58下肢复合部位6复合部位61头部和躯干、头部和肢体仅应用于不同部位受多种伤害且没有一种明显较其他严重时。如有某种伤害比其他伤害更严重,则按此种伤害的部位分类62躯干和肢体63上肢和下肢64其他复合部位7人体系统71血液循环系统指某人体系统功能受到影响,为一般的伤病而无特定伤害(如中毒)时。如身体系统功能受影响是由特定部位的伤害造成,不在此列。例如脊柱的断裂引起脊髓受伤,伤害部位应为脊柱(4)国际上对事故的分类
① 国际劳工组织的分类:国际劳工组织 (ILO)对职业事故的分类方法如下。
a.按事故形式分为职业事故、职业病、通勤事故、危险情况和事件。
b.按事故类型分为坠落人员、坠落物体打击、脚踏物体和撞击物体打击、卡在物体上或物体间、用力过度或过度动作、暴露或接触过低/过高温度、触电、接触有害物或辐射、其他。
c.按致害因素分类为机械、运输工具和起重设备、其他设备、材料物质和辐射、作业环境、其他。
d.按事故程度分为死亡事故、非致命事故。死亡事故按30天内死亡人数、30~365天内死亡人数划分;非致命事故按无时间损失事故、3日内损失事故和3日以上损失事故划分。
e.职业病:按引起因素划分为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按系统、器官划分为呼吸系统、皮肤、肌肉、骨骼等。
f.国际劳工组织的事故分类还有按伤害性质分为9类,按受伤部位分7类,等等。
② 国际劳联分类:国际劳联1923年召开的统计工作会议上,建议尽可能按加害物体进行分类。列出的加害物体有:
a.机械———原动机、动力传动装置、起重机加工机械;
b.运输——— 铁路、船舶、车辆;
c.爆炸;
d.有害、高温或腐蚀性物质;
e.电气;
f.人员坠落;
g.冲击和碰撞;
h.落下物体;
i.坠落;
j.非机械操作;
k.手工工具;
l.动物。
③ 日本的分类。
日本劳动省规定的伤亡事故类别为22种:
a.坠落、滚落;
b.翻倒;
c.强烈碰撞;
d.飞来物、落下物;
e.崩溃;
f.倒塌;
g.撞穿;
h.被拦截、被卷入;
i.切断、摩擦伤;
j.刺伤;
k.淹溺;
l.接触高/低温物体;
m.接触有害物体;
n.触电;
o.爆炸;
p.破裂;
q.火灾;
r.道路交通事故;
s.其他交通事故;
t.动作相反;
u.其他;
v.不能分类。